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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北京华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京海市监处分〔2023〕290号

  2022年0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告发线)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,现场未发现投诉告发中所述的过期食物,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当事人的进货台账,发现当事人从2022年5月3日至现场检查时至只进了一批次葡萄干(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,保质期为10个月),一起检查其出售记录在涉案食物超越保质期后只出售了3袋。 经查,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从加州田野(霸州市)食物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,保质期为10个月的葡萄干合计30袋,进货价格每袋9元,出售价格每袋9.5元。当事人于2022年5月3日开端对外售出,于2022年9月22日前出售了27袋,剩下3袋葡萄干于2022年9月27日在超越保质期的情况下售出。综上所述,当事人出售超越保质期的葡萄干的出售额为285元,货值金额为285元,违法来得到的28.5元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(2021版)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(一)项

  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决议处分如下:罚款:3000元;没收违法来得到的:28.5元;